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
发布时间:2012/7/17 浏览人数:6032
     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水污染,保护水资源,特制订本标准。
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、河、湖泊、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。
     1.水域功能分类
    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: 
    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。 
    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贵鱼类保护区、鱼虾产卵场等。 
    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。 
    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。 
    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,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。有季节性功能的,可分季划分类别。

    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/l
序号
分类 标准值 参数
Ⅰ类
Ⅱ类
Ⅲ类
Ⅳ类
Ⅴ类
 
基本要求
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; a.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; b. 漂浮物,诸如碎片、浮渣、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; c. 以产生令人厌恶的色、臭、味或浑浊度的; d. 对人类、动物或植物有损害、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; e.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
1
水温 ℃
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: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≤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≤2
2
pH
6.5~8.5
6~9
3
硫酸盐* (以SO4-2计)
250以下
250
250
250
250
4
氯化物* (以C1-计)
250以下
250
250
250
250
5
溶解性铁*
0.3以下
0.3
0.5
0.5
1.0
6
总锰*
0.1以下
0.1
0.1
0.5
1.0
7
总铜*
0.01以下
1.0 (渔0.01)
1.0 (渔0.01)
1.0
1.0
8
总锌*
0.05
1.0 (渔0.1)
1.0 (渔0.1)
2.0
2.0
9
硝酸盐(以N计)
10以下
10
20
20
25
10
亚硝酸盐(以N计)
0.06
0.1
0.15
1.0
1.0
11
非离子氨
0.02
0.02
0.02
0.2
0.2
12
凯氏氮
0.5
0.5
1
2
0.2
13
总磷(以P计)
0.02
0.1 (湖库0.025)
0.1 (湖库0.025)
0.2
0.2
14
高锰酸盐指数
2
4
6
8
10
15
溶解氧
饱和率90%
6
5
3
2
16
化学需氧量(CODcr)
15以下
15以下
15
20
25
17
生化需氧量(BOD5)
3以下
3
4
6
10
18
氟化物(以F-计)
1.0以下
1.0
1.0
1.5
1.5
19
硒(四价)
0.01以下
0.01
0.01
0.02
0.02
20
总砷
0.05
0.05
0.05
0.1
0.1
21
总汞**
0.00005
0.00005
0.0001
0.001
0.001
22
总镉***
0.001
0.005
0.005
0.005
0.01
23
铬(六价)
0.01
0.05
0.05
0.05
0.1
24
总铅**
0.01
0.05
0.05
0.05
0.1
25
总氰化物
0.005
0.05 (渔0.05)
0.2 (渔0.05)
0.2
0.2
26
挥发酚**
0.002
0.002
0.005
0.01
0.1
27
石油类**(石油醚萃取)
0.05
0.05
0.05
0.5
1.0
28
阴离子表面活性剂
0.2以下
0.2
0.2
0.3
0.3
29
总大肠菌群***(个/L)
 
 
10000
 
 
30
苯并(a)芘***(μg/L)
0.0025
0.0025
0.0025
 
 
*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。 **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,达不到基准要求。 *** 试行标准
     2.水质要求
    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,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。
     2.1 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。
     2.2    标准值单项超标,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。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,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。
     3.标准的实施
     3.1   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。
     3.2   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、水利、卫生、农业等有关部门,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,结合水域使用要求,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,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。
     3.3    划分各水域功能,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。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,应做技术经济论证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     3.4   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,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。

     3.5  渔业水域,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 TJ 35-79 《渔业水质标准》监督管理;生活饮用水取水点,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 GB 5749-85《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监督管理;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 GB 8703-88《辐射防护规定》。
     3.6   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,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。
     4.水质监测
     4.1  监测取样点,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。
     4.2 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。
 
    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
序号
参数
测定方法
检测范围mg/L
注释
分析方法来源
1
水温
 
 
 
 
2
pH值
玻璃电极法
 
 
GB6920-86
3
硫酸盐
硫酸钡重量法
10以上
结果以SO42-
GB5750-85
铬酸钠比色法
5~200
硫酸钡比浊法
1~40
4
氯化物
硝酸银容量法*
10以上
结果以CI-
GB5750-85
硝酸汞容量法*
可测至10以下
5
总铁
二氮杂菲比色法*
检出下限0.05
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、胶体态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
GB5750-85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*
检出下限0.3
6
总锰
过硫酸铵比色法*
检出下限0.05
 
 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检出下限0.1
7
总铜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直接法
0.05~5
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,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
GB7475-87
螯合萃取法
0.001~0.05
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(铜试剂)分光光度法
检出下限0.003
(3cm比色皿)
0.02~0.70
(1cm比色皿)
GB7474-87
2.9-二甲基-1,10-二氮杂菲(新铜试剂)分光光度法
0.006~3
GB7473-87
8
总锌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
0.005~0.05
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
GB7472-87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0.05~1
GB7475-87
9
硝酸盐
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
0.02~1
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(N)计
GB7480-87
10
亚硝酸盐
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0.003~0.20
采样后应尽快分析。结果以氮(N)计
GB7493-87
11
非离子氨
(NH3)
纳氏试剂比色法
0.05~2(分光光度法)
0.20~2(目视法)
测得结果是以氮(N)计的氨氮浓度,然后再根据附表,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
GB7479-87
水杨酸分光光度法
0.01~1
GB7481-87
12
凯氏氮*
 
0.05~2(分光光度法)
0.20~2(目视法)
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,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,结果以氮(N)计
 
13
总磷
钼蓝比色法*
0.025~0.6
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(以P计)
 
14
高锰酸
盐指数
酸性高锰酸钾法*
0.05~4.5
 
 
碱性高锰酸钾法*
0.05~4.5
15
溶解氧
碘量法
0.2~20
碘 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,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
GB7489-87
16
化学需氧量
(BODcr)
重铬酸盐法*
10~800
 
 
17
生化需氧量
(BOD5)
稀释与接种法
3以上
 
GB7488-87
18
氟化物
氟试剂比色法
0.05~1.8
结果以F-
GB7482-87
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
0.05~2.5
离子选择电极法
0.05~1900
GB7484-87
19
硒(四价)
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
检出下限0.01
 
GB5750-85
荧光分光光度法
检出下限0.001
20
总砷
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
0.007~0.5
测得为单体形态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
GB7485-87
21
总汞
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高锰酸钾-过硫酸钾消解法
检出下限0.0001
(最佳条件0.00005)
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,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
GB7468-87
溴酸钾 -溴化钾消解法
高锰酸钾-过硫酸钾消解法-双硫腙比色法
0.002~0.04
GB7469-87
22
总镉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(螯合萃取法)
0.001~0.05
经酸硝解处理后,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
GB7475-87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
0.001~0.05
23
铬(六价)
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
0.004~1.0
 
GB7471-87
24
总铅
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直接法
0.2~10
经酸硝解处理后,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
GB7475-87
螯合萃取法
0.01~0.2
双硫腙分光光度法
0.01~0.30
GB7470-87
25
总氰化物
异烟酸-吡啶啉酮比色法
0.004~0.25
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,不包括钴氰 络合物
GB7486-87
吡啶-巴比妥酸比色法
0.002~0.45
26
挥发酚
蒸馏后4-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(氯仿萃取法)
0.002~6
 
GB7490-87
27
石油类
紫外分光光度法*
0.005~50
 
 
28
阴离子表
面活性剂
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
0.05~2.0
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(MBAS),结果以LAS计
GB7494-87
29
总大肠菌群
多管发酵法
 
 
GB5750-85
滤膜法
 
30
苯并(a)芘
纸层析 - 荧光分光光度法
2.5μg/L
 
GB5750-85
*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(1983年版),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。
     附加说明:
    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。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。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-04-05批准,1988-06-01实施。